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664号
原告:陈亚娟,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柳家宝,男,200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系陈亚娟长子。
原告:柳家鹏,男,200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系陈亚娟次子。
被告:柳文献,男,成年,汉族。
被告:李秀花,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娟、柳家宝、柳家鹏诉被告柳文献、李秀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亚娟、柳家宝、柳家鹏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亚娟、柳家宝、柳家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亚娟、柳家宝、柳家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亚娟负担。
代审 判 员 袁晓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 员 夏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