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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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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铁锁与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山东泰安永安索道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第1928号 原告:王铁锁,男,195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石井镇龙潭沟村。 法定代表人:陈建林,该公司经理。 被告:泰安市永安索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第1928号

原告:王铁锁,男,195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石井镇龙潭沟村。

法定代表人:陈建林,该公司经理。

被告:泰安永安索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南关大街南首第二污水厂南邻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振才,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铁锁诉被告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泰安市永安索道工程有限公司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王铁锁诉被告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泰安市永安索道工程有限公司为健康权纠纷一案,该案立案后经审查,原告依据同一事实及法律关系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过诉讼,现尚未审理终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王铁锁又以同一事实及法律关系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此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铁锁的起诉。

原告预交受理费473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念如

代审 判 员  袁晓光

人民陪审员  邓亭亭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代书 记 员  夏 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