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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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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379号 原告:程某某,女,汉族,1988年11月27日生。 被告:段某某,男,汉族,1984年2月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已和好,2015年8月25日,原告程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379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88年11月27日生。

被告:段某某,男,汉族,1984年2月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已和好,2015年8月25日,原告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贾 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飞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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