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379号
被告:段某某,男,汉族,1984年2月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已和好,2015年8月25日,原告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贾 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飞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