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95号
原告:胡小锋,男,汉族,1983年9月7日出生。
被告:郑博,男,汉族,1989年1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锋诉被告郑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小锋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博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小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小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胡小锋负担。
审 判 长 孔 琳
代审 判 员 陈 君
人民陪审员 陈静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晓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