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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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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小锋与郑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95号 原告:胡小锋,男,汉族,1983年9月7日出生。 被告:郑博,男,汉族,1989年1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锋诉被告郑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小锋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95号

原告:胡小锋,男,汉族,1983年9月7日出生。

被告:郑博,男,汉族,1989年1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锋诉被告郑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小锋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博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小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小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胡小锋负担。

审 判 长  孔 琳

代审 判 员  陈 君

人民陪审员  陈静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晓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