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44号
委托代理人:裴作智,新安县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甲,女,1991年8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艳、吕伯梅,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吕念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