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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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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44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裴作智,新安县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甲,女,1991年8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艳、吕伯梅,河南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44号

原告:某某,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裴作智,新安县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甲,女,1991年8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艳、吕伯梅,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王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吕念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