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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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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978号 原告:赵某某,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明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978号

原告:某某,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明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玲玲

审 判 员  党 育

人民陪审员  李 乐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代书 记 员  闫金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