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978号
委托代理人:李明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玲玲
审 判 员 党 育
人民陪审员 李 乐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代书 记 员 闫金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