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四初字第140号
原告郝俊义,男,53岁。
委托代理人张少如,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郝建义,男,58岁。
委托代理人黄淑芬,女,56岁。系郝建义之妻。
委托代理人李书跃,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俊义诉被告郝建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俊义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郝俊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郝俊义承担。
审判长 韩南方
审判员 许兵兵
审判员 张晓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