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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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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俊义与郝建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四初字第140号 原告郝俊义,男,53岁。 委托代理人张少如,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郝建义,男,58岁。 委托代理人黄淑芬,女,56岁。系郝建义之妻。 委托代理人李书跃,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四初字第140号

原告郝俊义,男,53岁。

委托代理人张少如,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郝建义,男,58岁。

委托代理人黄淑芬,女,56岁。系郝建义之妻。

委托代理人李书跃,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俊义诉被告郝建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俊义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郝俊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郝俊义承担。

审判长  韩南方

审判员  许兵兵

审判员  张晓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