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五初字第74-2号
原告许贵海,男,43岁。
委托代理人牛智通,孟津县小浪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贵海与被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贵海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贵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贵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800元,减半收取12400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17400元由原告许贵海负担。
审 判 长 王景博
代理审判员 任永辉
人民陪审员 许占路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梦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