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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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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跃武诉被告张勤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五初字第223号 原告王跃武,男,44岁。 委托代理人李全营,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张勤征,男,成年。 原告王跃武诉被告张勤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跃武于2015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五初字第223号

原告王跃武,男,44岁。

委托代理人李全营,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张勤征,男,成年。

原告王跃武诉被告张勤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跃武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庭外和解,双方债务已清偿,原告王跃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跃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跃武负担。

审 判 长  王景博

代理审判员  任永辉

人民陪审员  许占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梦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