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五初字第223号
委托代理人李全营,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张勤征,男,成年。
原告王跃武诉被告张勤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跃武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庭外和解,双方债务已清偿,原告王跃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跃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跃武负担。
审 判 长 王景博
代理审判员 任永辉
人民陪审员 许占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梦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