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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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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318号 原告:梁某某,女,汉族,1982年11月3日生。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78年5月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马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已和好,2015年9月16日,原告梁某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318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82年11月3日生。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78年5月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已和好,2015年9月16日,原告梁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贾 雷

代审 判 员 李瑛瑛

人民陪审员 王艳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