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318号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78年5月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马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已和好,2015年9月16日,原告梁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贾 雷
代审 判 员 李瑛瑛
人民陪审员 王艳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