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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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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陈岳、贾利娟、张登科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821号 原告: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王现利,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邵博,男,汉族,1993年3月5日生。 被告:陈岳,女,汉族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821号

原告:洛阳市下岗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王现利,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邵博,男,汉族,1993年3月5日生。

被告:陈岳,女,汉族,1988年9月22日生。

被告:贾利娟,女,汉族,1983年2月10日生。

被告:登科,男,汉族,1979年8月1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下岗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陈岳、贾利娟、登科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诉讼。

本案诉讼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孔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静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