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13号
原告:林玉国,曾用名林好蛋,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三女,女,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喜罕,女,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贾书京,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玉国诉被告贾书京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玉国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贾书京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玉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玉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玉国负担。
审 判 长 吕念如
代审 判 员 袁晓光
人民陪审员 宋军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代书 记 员 夏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