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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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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玉国与贾书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13号 原告:林玉国,曾用名林好蛋,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三女,女,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喜罕,女,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贾书京,男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13号

原告:林玉国,曾用名林好蛋,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三女,女,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喜罕,女,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贾书京,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玉国诉被告贾书京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玉国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贾书京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玉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玉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玉国负担。

审 判 长  吕念如

代审 判 员  袁晓光

人民陪审员  宋军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代书 记 员  夏 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