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594号
被告:宋某某,男,汉族,1980年2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孔 琳
代审 判 员 陈 君
人民陪审员 陈静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晓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