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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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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594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86年11月1日出生。 被告:宋某某,男,汉族,1980年2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594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86年11月1日出生。

被告:宋某某,男,汉族,1980年2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孔 琳

代审 判 员  陈 君

人民陪审员  陈静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晓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