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32号
原告:王丙振,又名王秉振,男,汉族,1948年5月26日出生。
被告:王进功,曾用名王进攻,男,汉族,1962年5月4日出生。
被告:张惠,曾用名张小慧,女,汉族,1966年3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丙振诉被告王进功、张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丙振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进功、张惠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丙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丙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王丙振负担。
审 判 长 王周奎
代审 判 员 陈 君
人民陪审员 陈静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晓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