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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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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丙振与王进功、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32号 原告:王丙振,又名王秉振,男,汉族,1948年5月26日出生。 被告:王进功,曾用名王进攻,男,汉族,1962年5月4日出生。 被告:张惠,曾用名张小慧,女,汉族,1966年3月14日出生。 本院在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32号

原告:王丙振,又名王秉振,男,汉族,1948年5月26日出生。

被告:王进功,曾用名王进攻,男,汉族,1962年5月4日出生。

被告:张惠,曾用名张小慧,女,汉族,1966年3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丙振诉被告王进功、张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丙振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进功、张惠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丙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丙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王丙振负担。

审 判 长  王周奎

代审 判 员  陈 君

人民陪审员  陈静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晓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