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749号
原告:王中飞,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玉晓,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新红,女,10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飞诉被告王玉晓、杨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合理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中飞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赵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