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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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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中飞与王玉晓、杨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749号 原告:王中飞,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玉晓,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新红,女,10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飞诉被告王玉晓、杨新红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749号

原告:王中飞,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玉晓,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新红,女,10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飞诉被告王玉晓、杨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合理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中飞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赵玲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