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072号
原告:姬小红,女,1966年9月21日生,汉族。
被告:桐柏县绿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盘古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武建,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建,男,1964年3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小红诉被告桐柏县绿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武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姬小红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姬小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姬小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98元,由原告姬小红负担。
审 判 长 赵玲玲
审 判 员 党 育
人民陪审员 闫金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代书 记 员 韩青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