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952号
原告:刘清学,男,1958年11月29日生,汉族。
被告:刘亚娟,女,1963年7月1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学诉被告刘亚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清学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清学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清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刘清学负担。
审 判 长 赵玲玲
审 判 员 党 育
人民陪审员 李 乐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代书 记 员 韩青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