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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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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学与刘亚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952号 原告:刘清学,男,1958年11月29日生,汉族。 被告:刘亚娟,女,1963年7月1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学诉被告刘亚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清学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952号

原告:刘清学,男,1958年11月29日生,汉族。

被告:刘亚娟,女,1963年7月1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学诉被告刘亚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清学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清学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清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刘清学负担。

审 判 长  赵玲玲

审 判 员  党 育

人民陪审员  李 乐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代书 记 员  韩青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