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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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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金生与陈会军、熊素英、陈雅丹合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6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金生,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会军,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素英(陈会军之妻),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雅丹(陈会军之女)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6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金生,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会军,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素英(陈会军之妻),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雅丹(陈会军之女),汉族。

二被上诉人熊素英、陈雅丹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会军,住址同上。

上诉人叶金生因与被上诉人陈会军、熊素英、陈雅丹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叶金生在本院指定的交纳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叶金生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国欣

审 判 员 沈可可

代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