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6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金生,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会军,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素英(陈会军之妻),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雅丹(陈会军之女),汉族。 二被上诉人熊素英、陈雅丹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会军,住址同上。 上诉人叶金生因与被上诉人陈会军、熊素英、陈雅丹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叶金生在本院指定的交纳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叶金生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国欣 审 判 员 沈可可 代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