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赖建彬,董事长。 被告:陕西金得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东风大街西段豪润御城B座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志轩,董事长。 原告周利侠诉被告河南恒野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金得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周利侠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利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23元,减半收取17811.5元,由原告周利侠负担。 审判长 吴爱霞 审判员 董 艳 审判员 刘丽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