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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利侠诉被告河南恒野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金得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被告:河南恒野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汝阳县。 法定代表人:赖建彬,董事长。 被告:陕西金得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东风大街西段豪润御城B座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志轩,董事长。 原告周利侠诉被告河南恒野农牧股份有限

被告河南恒野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汝阳县。

法定代表人:赖建彬,董事长。

被告陕西金得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东风大街西段豪润御城B座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志轩,董事长。

原告周利侠诉被告河南恒野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金得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周利侠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利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23元,减半收取17811.5元,由原告周利侠负担。

审判长  吴爱霞

审判员  董 艳

审判员  刘丽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