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8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党某某,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四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党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党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党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党某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