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820号 委托代理人:蒋健威,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乙,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博,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丙,女,汉族。 上诉人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于某乙、于某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涧民四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于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郭艳花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健威和被上诉人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博、被上诉人于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四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