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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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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与张为霞,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洛界高速第四加油站劳动争议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负责人:周建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富平,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河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负责人:周建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富平,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红亮,该公司科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为霞,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建坤,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群须,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洛界高速第四加油站。营业场所:洛界高速洛阳第二服务区东。

负责人:赵金雷,该加油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吕富平,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红亮,该公司科室主任。

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为霞,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洛界高速第四加油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汝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董 艳

审 判 员  刘丽娜

代审判员  陈加胜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