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四初字第156号
原告靳跃轩,男,58岁。
原告靳跃轩诉被告王高峰借款纠纷一案,原告靳跃轩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靳跃轩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跃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靳跃轩负担。
审 判 长 韩南方
审 判 员 许兵兵
代审判员 张晓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