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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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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跃轩与王高峰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四初字第156号 原告靳跃轩,男,58岁。 被告王高峰,男,成年。 原告靳跃轩诉被告王高峰借款纠纷一案,原告靳跃轩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靳跃轩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四初字第156号

原告靳跃轩,男,58岁。

被告高峰,男,成年。

原告靳跃轩诉被告高峰借款纠纷一案,原告靳跃轩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靳跃轩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跃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靳跃轩负担。

审 判 长 韩南方

审 判 员 许兵兵

代审判员 张晓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