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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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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四初字第149号 原告申某某,女,49岁。 委托代理人吕玉冰,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5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8月7日上午9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四初字第149号

原告申某某,女,49岁。

委托代理人吕玉冰,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5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8月7日上午9点30分开庭,原告申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韩南方

审 判 员 许兵兵

代审判员 张晓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