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四初字第149号
原告申某某,女,49岁。
委托代理人吕玉冰,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5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8月7日上午9点30分开庭,原告申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韩南方
审 判 员 许兵兵
代审判员 张晓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