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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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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四初字第144号 原告张某某,女,35岁。 被告芦某某,男,32岁。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四初字第144号

原告某某,女,35岁。

被告芦某某,男,32岁。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韩南方

审 判 员 许兵兵

代审判员 张晓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