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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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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与左某相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四初字第158号 原告左某某,男,62岁。 委托代理人左某甲,系左某某哥哥,男,67岁。 被告左某,男,47岁。 委托代理人张志恒,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左某某诉被告左某相邻纠纷一案,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四初字第158号

原告左某某,男,62岁。

委托代理人左某甲,系左某某哥哥,男,67岁。

被告左某,男,47岁。

委托代理人张志恒,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左某某诉被告左某相邻纠纷一案,原告左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韩南方

审 判 员 许兵兵

代审判员 张晓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