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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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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五初字第180号 原告韩某某,男,49岁。 委托代理人李北法,河南兴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畅某某,女,47岁。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五初字第180号

原告某某,男,49岁。

委托代理人李北法,河南兴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女,47岁。

原告韩某某被告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景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