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刑一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继朋,男,1989年2月13日生,回族,初中毕业,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4年7月29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30日由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史垚武,河南尚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继朋犯贩卖毒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岩磊、樊鹤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继朋及其辩护人史垚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罪
2013年11月初,郑晓松从广州市来到洛阳市伊川县找被告人马继朋玩耍。之后,被告人马继朋和郑晓松二人商量,弄些毒品冰毒贩卖,郑晓松就给在广州市打工的老乡骆科武打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冰毒事宜。2013年11月14日,被告人马继朋给郑晓松6000元现金,郑晓松和张帅兵二人一起给骆科武女朋友向某某的邮政储蓄卡汇款6000元用于购买冰毒。骆科武收到汇款后,联系在广州市的毒贩“百合”,在给其5000元预付款后从“百合”处拿到毒品冰毒300余克,并联系老乡冷正乾一起往伊川县送毒品,并承诺事成之后给冷正乾4000元报酬。2013年11月18日,骆科武、冷正乾二人乘坐长途客车到达伊川县城QQ公寓506房间,将毒品冰毒交给郑晓松。
2013年11月18日下午16时许,公安机关在伊川县QQ公寓将郑晓松、骆科武、冷正乾、张帅兵四人抓获,并当场从506房间查获冰毒300余克。经鉴定:查获毒品1号检材重191.78克,2号检材重103.0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号检材中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8.5%;2号检材中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9.1%。
二、寻衅滋事罪
2010年1月7日晚,被告人马继朋与曹国乾等三人在伊川县金悦酒店KTV唱歌。后来在KTV门口,三人遇见与被告人马继朋有矛盾的金悦酒店保安宋某某,发生口角,随即曹国乾持钢管、被告人马继朋持匕首将宋某某打伤,后三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宋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三、故意伤害罪
2013年6月16日2时许,邢武兵醉酒后经过伊川县康家街,与该街道住户李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二人因此发生争吵,继而引起打架,后邢武兵叫来被告人马继朋等人将李某某打伤,经鉴定李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马继朋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继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94.84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继朋系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继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称:没有贩卖毒品。故意伤害罪其到场后,打架己结束。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继朋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罪
2013年11月初,郑晓松(另案处理)从广州市来到洛阳市伊川县找被告人马继朋玩耍。之后,马继朋和郑晓松二人商量,弄些毒品冰毒贩卖,郑晓松就给在广州市打工的老乡被告人骆科武(另案处理)打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冰毒事宜。2013年11月14日,马继朋给郑晓松6000元现金,郑晓松和张帅兵(另案处理)二人一起给骆科武女朋友向某某的邮政储蓄卡汇款6000元用于购买冰毒。骆科武收到汇款后,联系在广州市的毒贩“百合”,在给其5000元预付款后从“百合”处拿到毒品冰毒300余克,并联系老乡被告人冷正乾(另案处理)承诺事成之后给冷正乾4000元报酬,一起往伊川县送毒品。2013年11月18日,其二人乘坐长途客车到达伊川县城QQ公寓506房间,将毒品冰毒交给郑晓松。
2013年11月18日16时许,伊川县公安局侦查员在伊川县QQ公寓506房间将郑晓松、骆科武、冷正乾抓获,并当场从506房间查获冰毒300余克。随后又在QQ公寓下将张帅兵抓获。经鉴定:查获毒品1号检材重191.78克,2号检材重103.0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号检材中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8.5%;2号检材中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9.1%。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3年11月18日16时有人通过匿名报警,报称:在伊川县城关镇顺城街中段QQ公寓内有人吸毒。伊川县公安局迅速组织人员到该公寓进行查处,在506房间内查获可疑人员郑晓松、骆科武、冷正乾三人,并当场从506房间查获疑似冰毒两袋,分别重196.98克,108.26克。2013年11月19日伊川县公安局决定对郑晓松等人贩毒案立案侦查。
2.伊川县邮储银行说明、转账明细及向某某使用的邮政储蓄卡照片证明:向某某(骆科武女朋友)的6210985814003800663邮储银行卡于2013年11月14日18时23分在邮储银行伊川县新区支行存款机发生无卡存款交易,金额6000元。
3.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伊川县公安局公安人员于2013年11月18日在伊川QQ公寓506房间,扣押了犯罪嫌疑人骆科武、郑晓松、冷正乾的疑似冰毒两袋,分别重196.98克,108.26克。
4.郑晓松、骆科武、冷正乾居住房间里查获的吸毒工具、运送毒品的黑蓝色提包等照片证明:查获了吸毒的用具和运送毒品的黑蓝色提包。
5.郑晓松手机短信照片证明:郑晓松、张帅兵给骆科武女朋友向某某的邮储银行卡转账购毒款的情况。
6.伊川县公安局抓获证明证实:2013年11月18日,接群众举报,在伊川县城关镇顺城街中段QQ公寓506房间内查获可疑人员郑晓松、骆科武、冷正乾三人,并当场从506房间查获疑似冰毒300余克,后在QQ公寓楼下查获其同伙张帅兵,经讯问,四人对从广州市往伊川县贩卖毒品事实供认不讳。
7.洛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证明:
(1)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从所送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从原称重191.78克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8.5%;从原称重103.06克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9.1%。
8.上缴毒品单据证明:2013年12月25日伊川县公安局向市禁毒支队上缴本案查获的两袋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294.84克。
9.辨认笔录证明:同案犯张帅兵通过照片辨认出了被告人马继朋,又名马记圣,同案犯郑晓松通过照片辨认出了被告人马继朋,又名小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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