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刑一终字第11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爱琴,女,195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2年11月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侯审,2013年11月8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2015年3月11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决定予以逮捕,因患病不适于羁押,同年4月20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高登,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利春,女,194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2年12月1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侯审,2013年12月15日被涧西区人民法院取保侯审,2015年3月11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决定予以逮捕,因患病不适于羁押,同年4月20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学林,男,195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2年1月3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侯审,2014年5月27日被涧西区人民法院取保侯审,2015年3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卫东、许文泽(实习),河南润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叶,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无业。2000年因犯抢劫罪被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侯审,2014年5月22日被涧西区人民法院取保侯审,2015年3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辉,河南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宋琴,女,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2年11月1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侯审,2013年11月21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2015年3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晓红,女,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侯审,2014年5月22日被涧西区人民法院取保侯审,2015年3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贺宪锋,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沈某某,女,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2年12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侯审,2013年12月27日被涧西区人民法院取保侯审,2015年3月1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女,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侯审,2014年5月22日被涧西区人民法院取保侯审。
原审被告人樊某某,曾用名樊春梅,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侯审,2014年5月22日被涧西区人民法院取保侯审。
原审被告人杜某某,女,195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侯审,2014年5月22日被涧西区人民法院取保侯审,2015年3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女,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侯审,2014年5月22日被涧西区人民法院取保侯审。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侯审,2014年5月22日被涧西区人民法院取保侯审。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琴、樊学林、杨晓红、李某某、樊某某、刘某某、白叶、杜某某、王某某、武爱琴、李利春、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3)涧刑公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武爱琴、李利春、樊学林、白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河南省亿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成公司)系在郑州注册成立的投资担保公司,2010年11月至2012年1月,亿成公司在洛阳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便在洛阳市涧西区锦茂大厦、洛阳市涧西区友谊苑、洛阳市西工区金港商务楼、洛阳市新安县等地租房作为经营场所,并聘用被告人宋琴、樊学林、杨晓红、李某某、樊某某、刘某某、白叶、杜某某、王某某、武爱琴、李利春、沈某某等人对外进行公开宣传,向不特定的群众吸收存款。被告人宋琴、樊学林、杨晓红、李某某、樊某某、刘某某、白叶、杜某某、王某某、武爱琴、李利春、沈某某明知亿成公司不是国家金融机构,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质,仍在社会上进行宣传并介绍群众到亿成公司存款,以获取非法利益。经审计:2010年11月至2012年1月,亿成公司洛阳分部共吸收公众存款294,301,660.00元,理财人数2027人。已退还理财资金163,418,797.00元,共计吸取理财资金294,301,660.00元,已退还理财资金163,418,797.00元,尚未退还理财资金130,882,863.00元,理财人数1363人。
被告人宋琴担任亿成公司洛阳分部业务员期间,介绍客户理财资金3028.7万元(其中明细中写宋琴名字的共计25.1万元,写宋琴儿子于璐名字的共计20.5万元),涉及289人,获取提成153156元,退赃153156元。
被告人武爱琴、李利春通过他人介绍到亿成公司找到李长江理财,经与李长江商定,约定2.4分的利息,合同是2分利息,武爱琴、李利春从中获取利息差。武爱琴介绍客户理财资金2632.9万元(其中明细中写武爱琴名字的计142万元,写其母亲李秀芝名字的计2万元,写其妹妹武红黎、赵志业夫妻名字的共计16万元,写其妹妹武红莺名字的计61万元,写其弟弟武民杰、罗薇雅夫妻名字的共计59万元,写其儿子史岩巍名字的计30万元),涉及95人,获取提成228606元,退赃228606元。被告人李利春介绍客户理财资金1979.3万元(其中明细中写李利春名字的有4笔,计18万元),涉及121人,获取提成160094.2元,退赃160094.2元。
被告人樊学林担任亿成公司洛阳分部业务员期间,介绍客户理财资金1718万元,涉及131人,获取提成94058元,退赃94058元。
被告人杨晓红担任亿成公司洛阳分部业务员期间,介绍客户理财资金1298.5万元,涉及64人,获取提成71335元,退赃4400元。
被告人白叶担任亿成公司洛阳分部业务员期间,介绍客户理财资金758万元(其中明细中写其父亲白光宇名字的有2笔,计64万元),涉及68人,获取提成41034元,退赃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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