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2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保才,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蕾,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超,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亚洲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MichelDoukeris,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帅,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友文,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保才因与被上诉人洛阳亚洲啤酒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保才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蕾、黄超,被上诉人洛阳亚洲啤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帅、牛友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牛永爱 审 判 员 董 艳 代审判员 王茂兵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