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35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卫,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智彪,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心灵,女,汉族。 法定代表人:宋之贵,经理。 原审被告:宋之贵,男,汉族。 原审被告:宋小章,男,汉族。 原审被告:郭成春,女,汉族。 陈建卫因与武心灵、新安县宏图运输有限公司、宋之贵、宋小章、陈建卫、郭成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建卫的委托代理人刘智彪和被上诉人武心灵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安县宏图运输有限公司、宋之贵、宋小章、郭成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惠谦 审判员 杨 楚 审判员 王小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