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387号 委托代理人:陈占军,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巍,男,汉族。 上诉人张彩霞因与被上诉人刘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三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彩霞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占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巍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三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高 玲 审 判 员 蔡美丽 代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