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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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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彩霞与刘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3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彩霞,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占军,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巍,男,汉族。 上诉人张彩霞因与被上诉人刘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3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彩霞,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占军,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巍,男,汉族。

上诉人彩霞因与被上诉人刘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三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彩霞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占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巍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三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高 玲

审 判 员  蔡美丽

代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