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8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亮,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书敏,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延超,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姬亚娟,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跃铧,汝阳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诉人崔亮因与被上诉人吕延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亮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书敏,被上诉人吕延超的委托代理人姬亚娟、张跃铧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汝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国欣 审 判 员 沈可可 代理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亚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