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毛飒,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早,北京大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毛飒因与被上诉人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三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毛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毛飒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牛永爱 审 判 员 董 艳 代审判员 陈加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