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810号 法定代表人:谢帅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敏,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买建设,男,回族。 委托代理人:朱赛凤,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军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斌,经理。 上诉人汝阳天源煤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建设、河南军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汝阳天源煤电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汝阳天源煤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汝阳天源煤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国欣 审 判 员 沈可可 代理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乔淑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