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0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书猷,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顺星,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庆丹,男,汉族,系王书猷之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吴经纬臣,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恒,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吴明伦,男,汉族。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负责人:赵松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涛,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王书猷因与上诉人吴经纬臣、原审被告吴明伦、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书猷的委托代理人杜顺星、王庆丹,上诉人吴经纬臣的委托代理人宋恒,原审被告吴明伦,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牛永爱 审 判 员 董 艳 代审判员 王茂兵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