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3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刘武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作海,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欣,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冰兰,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建伟,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冰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昌达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作海和王欣,被上诉人蔡冰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建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国欣 审 判 员 沈可可 代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