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万勇,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向军,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老城房屋开发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赵敏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豹,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上诉人马万勇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老城房屋开发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4)老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万勇的委托代理人张向军和被上诉人洛阳市老城房屋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海豹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