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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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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曲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0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17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0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某、被上诉人曲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祖 萌

审 判 员  刘丽娜

代审判员  陈加胜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