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016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某、被上诉人曲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祖 萌 审 判 员 刘丽娜 代审判员 陈加胜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