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01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黄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国欣 审 判 员 沈可可 代理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亚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