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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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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培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与仝燕杰、吴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9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培琴,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邓昌灵,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负责人:赵松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9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培琴,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邓昌灵,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负责人:赵松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真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仝燕杰,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颖,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仝燕杰,男,汉族。

上诉人雷培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仝燕杰、吴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一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雷培琴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昌灵,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真真,被上诉人仝燕杰(亦为被上诉人吴颖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一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牛永爱

审 判 员 董 艳

代审判员 王茂兵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