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975号 委托代理人:李富强,河南金稻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乙,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丙,男,汉族。 上诉人赵某乙、赵某丙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银刚,河南金稻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赵某甲与上诉人赵某乙、赵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富强,上诉人赵某乙、赵某丙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银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汝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国欣 审 判 员 沈可可 代理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亚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