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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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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柱子诉崔文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小字第127号 原告孟柱子,男,194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刘宏斌,巩义市第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文宗,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北山口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小字第127号

原告孟柱子,男,194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刘宏斌,巩义市第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文宗,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北山口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柱子诉被告崔文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柱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柱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柱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孟柱子负担。

审判员  周登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