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小字第127号
原告孟柱子,男,194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刘宏斌,巩义市第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文宗,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北山口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柱子诉被告崔文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柱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柱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柱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孟柱子负担。
审判员 周登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