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巩民小字第114号
原告尚理想,男,汉族,1983年12月21日出生,住巩义市。
被告姚玉涛,男,汉族,1978年11月6日出生,住巩义市鲁庄镇。
原告尚理想诉被告姚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叶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理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玉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理想诉请被告偿还借款800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3月6日向原告借款8000元属实,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玉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尚理想八千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姚玉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叶茂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