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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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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理想诉姚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巩民小字第114号 原告尚理想,男,汉族,1983年12月21日出生,住巩义市。 被告姚玉涛,男,汉族,1978年11月6日出生,住巩义市鲁庄镇。 原告尚理想诉被告姚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巩民小字第114号

原告尚理想,男,汉族,1983年12月21日出生,住巩义市。

被告姚玉涛,男,汉族,1978年11月6日出生,住巩义市鲁庄镇。

原告尚理想诉被告姚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叶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理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玉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理想诉请被告偿还借款800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3月6日向原告借款8000元属实,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玉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尚理想八千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姚玉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叶茂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