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小字第160号
原告李振海,男,194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涉村镇。
被告张松峰,男,193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园丁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海诉被告张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海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振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振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振海负担。
审判员 牛志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