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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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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海诉张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小字第160号 原告李振海,男,194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涉村镇。 被告张松峰,男,193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园丁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海诉被告张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小字第160号

原告李振海,男,194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涉村镇。

被告张松峰,男,193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园丁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海诉被告张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海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振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振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振海负担。

审判员  牛志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