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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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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龙诉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金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金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二现,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龙诉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金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志龙于2015年9月8日向

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金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二现,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龙诉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金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志龙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志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原告孙志龙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