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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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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帅锋诉被告冯英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669号 原告丁某某,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冯某某,女,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669号

原告丁某某,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冯某某,女,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进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