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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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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海霞诉被告赵建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784号 原告段某某,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钟兆杰,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784号

原告段某某,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钟兆杰,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贺东方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