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784号
原告段某某,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钟兆杰,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贺东方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