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小字第69号
原告李金停,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涉村镇。
被告闫继成,女,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西村镇。
被告冯英豪,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芝田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停诉被告闫继成、冯英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停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停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金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金停负担。
审判员 牛志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