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379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玉龙,该社工作人员。 委托搭理人马凯,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芳芳。 被告韩鹏涛。 被告陈建州。 被告李书杰。 被告王英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芳芳、韩鹏涛、陈建州、李书杰、王英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吕 洁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