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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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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芳芳、韩鹏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379号 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密市。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玉龙,该社工作人员。 委托搭理人马凯,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芳芳。 被告韩鹏涛。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379号

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密市。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玉龙,该社工作人员。

委托搭理人马凯,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芳芳

被告韩鹏涛。

被告陈建州。

被告李书杰。

被告王英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芳芳、韩鹏涛、陈建州、李书杰、王英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吕 洁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